日,在邓州市团结东路营业厅,邓州市联通公司举办了一场独具匠心的“携手银龄迈新...
日,在邓州市团结东路营业厅,邓州市联通公司举办了一场独具匠心的“携手银龄迈新程,智慧助老启新篇”主题活动。
此次活动创新性地将科技赋能与反诈宣传深度融合,为老年群体量身定制了一份实用又暖心的服务盛宴,帮助老年人跨越横亘在面前的“数字鸿沟”,同时全方位筑牢财产安全防线。
活动现场,联通工作人员化身为“助老辅导员”,紧密围绕老年人的日常实际需求,精心筹备了智能手机基础功能操作讲解环节。工作人员以十足的耐心,手把手、一对一地为老人们进行细致教学,一步一步引导他们学习各项实用技能。在工作人员的悉心指导下,许多老人成功掌握了微信与子女视频通话的方法,学会了如何便捷查询手机流量及话费余额。面对老人们提出的发送语音消息、保存联系人等个性化问题,工作人员更是不厌其烦,逐一给出详尽解答。这一系列贴心服务,不仅让老人们逐渐熟悉并能熟练运用数字化工具,更在无形之中进一步拉近了他们与家人之间的情感距离。
鉴于老年人在信息时代容易成为电信诈骗的目标,活动特意增设了反诈知识宣讲环节。朱忠科以一系列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用通俗易懂专业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剖析了冒充亲友、虚假中奖、保健品诈骗等多种常见诈骗手段的背后逻辑。
同时,他还在现场亲自演示如何设置骚扰电话拦截、精准识别诈骗链接等实用技巧,并为老人们发放精心制作的防诈手册。在活动过程中,朱忠科反复叮嘱老人们务必牢记“不轻信、不转账、不泄露个人信息”,时刻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参与活动的张阿姨难掩内心的激动,兴奋地说道:“以前总是担心按错手机功能,不敢随便操作。今天学会了视频通话,以后就能经常看到孙子啦!”现场的其他老人也纷纷对活动的实用性以及工作人员耐心周到的服务竖起大拇指,赞不绝口。
邓州联通相关负责人朱总在活动后表示,未来公司将坚定不移地持续推进适老化服务。计划通过定期开设“银龄课堂”,邀请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更系统、更全面的数字化知识培训;优化线下服务流程,为老年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全程陪同引导等专属服务;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一对一的上门教学与设备调试等多种切实可行的举措,助力老年群体更好地融入数字时代,尽情共享科技发展带来的便捷与美好。
此次智慧助老活动,充分展现了邓州联通对老年群体无微不至的深切关怀,有力彰显了科技服务所应具备的包容性与人文温度。邓州联通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为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注入了强劲动力,贡献了不可或缺的积极力量。(燕天举魏厚明)
等多个维度,是新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展示,也为未来的持续优化提供了...
等多个维度,是新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展示,也为未来的持续优化提供了实践经验。
“当前,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企业培育,比的不再是谁的土地便宜、补贴更多,而是谁的市场机会更多、产业配套更好。”新津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更加注重市场机会的供给、活力的激发,全面清理隐性壁垒,推动资源要素高度集成、高效配置,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更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中茁壮成长。
近年来,新津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业强区”一号工程,秉持“有需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全方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推动服务提质增效。
在政策创新方面,新津推出的“政策找企业”模式成效显著,通过数据赋能、流程再造,打造“政策找企业”智慧应用场景,实现了政策申兑的智能化变革。
对全区45000余户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构建“法人数据库”。同时,将全区现有惠企政策按照 “免申即享”和“易申快享”进行颗粒化拆解,形成“政策数据库”。
依托智慧新津数据中台算力,实现惠企政策与企业的智能匹配、无感审批、精准触达。
同时,新津发布惠企政策专属二维码,为本地及外地企业、人才提供“一键触达、精准匹配、无感支付”的“一站式”政策服务新体验,全力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在政务服务优化上,新津坚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高效。
针对需求侧,依托新津区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聚焦审批服务环节企业关心的问题,开发“一图指引”“一键查看”“一码享用”“帮代办 + AI 小智”等模块。
针对供给侧,新津从线上、线下多渠道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线下,推动政务服务载体向园区、镇街下沉。在新津经济开发区,升级打造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发改、经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18 家单位入驻,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社保等10大类、293件涉企事项服务。线上,除了“政策找企业”智慧应用场景外,新津还不断完善“津津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让企业能够在线上完成各类业务的办理和咨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办事体验。
为了让企业心无旁骛抓生产,新津积极探索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模式,以“营商”换“赢商”,构建让企业和企业家可感、可视、可及的优良营商环境。
新津印发《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明确落实综合监管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全链条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各类监管事项“综合查一次”。
同时,新津依托企业信用回流数据,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用风险等级,依据等级分事项递增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政商恳谈——津商茶叙——周三企业服务日”三级梯度服务体系……新津着力搭建政企沟通桥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排忧解难。
每月,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蓉易见·政商恳谈会,邀请区内企业代表与政府部门共聚一堂,共商发展、共谋未来。截至目前,已举办16期政商恳谈会,收集企业诉求424个,切实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诸多难题。
适时组织相关行业联盟、产业链企业等开展“津商茶叙”,为企业提供一个轻松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按“每月一个大主题、每周一个服务日”原则,每周三在专属区域“摆摊设点”,多部门协作,开展“周三企业服务日”活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2024年累计办理企业诉求183 项。
此外,新津区按照成都市委“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部署要求,成立服务工业企业工作专班,制定服务企业方案,分层分级分类开展走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33-237号)作为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设定行政奖励并公布了奖励标准,行政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曹某一家户籍在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2012年3月,某区政府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实施改造工作。12月9日,指挥部公示《某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日,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安置方案制定《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房屋安置: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2月30日,曹某分别与指挥部、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9月,曹某夫妻又与指挥部签订《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一户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选择获得奖励安置房建筑面积共计1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据此,曹某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一人份”的规定。
2016年9月,曹某夫妻及儿子、儿媳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区政府依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另外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支付多一人份拆迁过渡费62400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与指挥部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等主张该《协议》系其受到胁迫所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等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曹某一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家庭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上述5个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阅卷、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对原审裁判、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存在严重分歧。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卫健委有关人员旁听。经听证查明,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的内容,对没有获得足额奖励不知情,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听证员一致认为,案涉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应当执行《条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夫妻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否视为其对《条例》规定的行政奖励的放弃。第一,某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某区政府从未表示依据《条例》规定给予曹某家庭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而以“协议”方式给付曹某家庭100平方米半人份安置房奖励,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某家庭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确定性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相对人放弃该权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在某区政府未告知曹某家庭有权获得“多分一人份”奖励的情形下,曹某等并不知晓其享有获得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的申请资格。以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的签字认定曹某等与指挥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或者推定曹某等自愿放弃行政奖励的事实依据。
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曹某家庭在内的同村5户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监督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某家庭等5案进行再审。其间赵某等同村11户独生子女家庭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11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曹某、赵某等16案合并审理。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曹某等16户与某区政府签订协议,某区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以经济补偿方式履行了奖励的法定义务。2023年8月24日,曹某等16户撤回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奖励的法定义务不予支持的,应当依法监督。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地方政府和协助政府承担征地补偿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标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奖励权益全面实现。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发现同类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共性问题的,可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三十二条)
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监督案,应当审查争议各方提供的山林权属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各自主张。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15年11月,甲村第1-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与乙村第3-6、10、1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村)、丙村第1-1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丙村)因山林权属纠纷均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确权申请,并各自提供了林权证等相应凭证。甲村称要求确权的争议林地为该村“飞地”(归属于甲村但不与甲村毗连的土地)的一部分,并提供了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争议林地出租给案外人的合同等,证明其对争议林地有经营管理事实,某县人民政府未予采信。2016年8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将争议林地确权给乙村和丙村共同所有。甲村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甲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及复议决定,判决将争议林地归甲村所有。2017年5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村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乙村、丙村提供的1982年57号、116号、114号、95号山林权证要素齐全,已依法颁发,可以作为确权依据;乙村、丙村提供了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可以看出争议林地不在甲村一侧,乙村与丙村签订了《补充协议》自愿对案涉争议林地共同所有;甲村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虽涵盖了争议林地,但该证无编号、未经填证人签字和填证机关盖章,且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和存根联均存于档案馆,未颁发给甲村,故该证未经某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系无效的林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甲村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案件来源。甲村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和执法卷宗,到某县档案局查阅了该县1982年山林权证的档案资料,赴现场进行勘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案涉“飞地”权属状况。查明:1. 乙村114号山林权证填证机关未盖章,丙村95号山林权证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仍存于县档案局,案涉林权证全部从县档案局复印,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原件。2. 某县1982年制作的林权证普遍存在无编号、无填写人、发给山林所有权单位一联未撕、空白证有公社及县政府盖章等瑕疵,存在先将已盖好人民政府和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权证发给各村,然后由各村自行填写的情形。3. 《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系由某乡人民政府作出。乙村与丙村达成的《补充协议》系争议发生后达成,未经甲村同意。4. 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84年-2009年)及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2018年)的地籍资料载明,案涉“飞地”权利所有人为甲村。5. 某县原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19日制作了《飞地面积通知书》、某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25日制作了《飞地权属、面积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甲村和丙村盖章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制作了案涉“飞地”及乙村、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均未下发。某县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一地块标注了“甲村(飞)”。6. 甲村在争议林地上建有两栋平房,一栋建于1950年代,当时用于养牛;另一栋建于2000年左右,2006年至2012年出租给案外人用于养牛。前述相关证据载明的案涉“飞地”面积、形状、位置相互印证,与本案争议林地重叠。
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上查明事实所涉及的1982年部分林权证、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面积通知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调解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乙村、丙村持有的林权证均已依法送达,对同样存在要素不全或未颁发情形的林权证,人民法院认定乙村、丙村案涉林权证合法且已依法颁发,否定甲村案涉林权证效力,忽视了1982年“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该县制证发证的客观历史情况。《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由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乡政府作出,作出的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与“飞地”山林权属认定没有关联。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有关凭证、“飞地”的权属证书及附图、乙村和丙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附图等证据显示,案涉“飞地”在面积、形状、位置、权利人上均一致,争议林地大部分在“飞地”内。某县自然资源局亦认为2004年制作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不能作为单独确权的权属依据,但其所登记的界址、面积可以作为确权的参考资料。甲村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对部分争议林地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乙村和丙村未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证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再审判决,指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为乙村和丙村所有依据不足,某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不当,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5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下,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靠近乙村和丙村的304亩确权给乙村与丙村共同所有,剩余约405亩确权给甲村所有,各村未再提出异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某县林地所有权证制证、发证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某县人民政府座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已经制作但未下发的权证进行清理,对仍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确权后发证,从源头上减少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逐一核实,清理林权证制发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监督。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争议各方提供的因历史原因存在未依法送达、要素不全等瑕疵的林权证及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利归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在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实行政裁决与事实不符、足以认定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10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桥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2005年7月,公路大桥竣工验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桥桥南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双层卧铺客车因驾驶员避让一辆逆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刮碰后,撞断公路大桥护栏坠入桥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技术专家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技术报告》。7月24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驾驶员所在公司等多家单位或者部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责任。其中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因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段安全护栏施工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湖北省安监局)对甲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013年8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上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技术报告》已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系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湖北省安监局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行为,却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行为与护栏破坏失去保护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湖北省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大桥的施工即使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报告》中所述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焊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不能得出大桥的施工质量及甲公司对大桥施工质量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段大桥护栏被撞击后失去防护作用从而使肇事客车越出护栏,导致事故结果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明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甲公司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湖北省安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湖北省安监局认为其没有义务去查明相关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湖北省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湖北省安监局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件来源。湖北省安监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再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全面阅卷审查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湖北省安监局和甲公司的意见。另查明:案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聘请了桥梁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定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存在焊缝长度及高度等施工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施工质量缺陷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认定事实错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原因。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也是依据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作出。本案中《技术报告》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但并未排除焊缝长度及焊缝高度等施工问题是护栏破坏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应当构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据此,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否定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质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否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责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系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间接原因。《技术报告》没有完全排除焊缝质量问题是护栏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原判决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合法性审查确认违法前,《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基础上,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人民法院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安全监管部门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因不服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引起中暑,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工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认定难、周期长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当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 热射病;2. 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 脑疝形成……”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因此,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罗某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从事搭建支模工作,2018年7月19日19时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晕倒在地。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10月29日邹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向邹某某发出申请补正通知,要求邹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因某市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其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接诊,邹某某补正不能。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华西四医院予以接诊。因邹某某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华西四医院亦于2022年3月25日发函请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帮助提供相关资料。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向华西四医院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监督意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省市人社部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及工程公司等,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5月7日,钱某向上海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同年5月13日,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妻子已经因动迁安置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当前政策相悖。后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建房申请未予上报。钱某认为某村委会未予上报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审批的法定职责。
2021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钱某起诉。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钱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调查核实。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调取法院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争议全面审查。查明:第一,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的依据来源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经书面征求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委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前置程序。《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同乡(镇)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本案诉讼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法院认为,钱某未经某村委会初步审查及上报程序直接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缺乏依据,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审批权的法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将宅基地审批中的受理程序前置至村委会,其实质是对宅基地审批职责的再分配,且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村委会受理、公示、签署意见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宅基地申请未予公示、上报,导致其宅基地申请无法进入某镇政府的审批流程,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受理至向乡(镇)政府报送流程中相应的履职行为可以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判决某村委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钱某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村委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报宅基地申请职责。
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增加第三十四条后,该办法2023年修订时删除该条)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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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解困式报道中国案例库团队案例研读11个小组分别围绕“未成年人侵害和性教...
3月,解困式报道中国案例库团队案例研读11个小组分别围绕“未成年人侵害和性教育”、“零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村妇女权益”、“自然生态保护”、“老年人尊严”、“女性性别观念”、“AI与教育公平”、“女性与职业”、“教师心理健康”等议题,共研读文章58篇,已全部入库上线篇金牌案例。
在当今社会,零工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亟待关注的社会议题。从传统零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劳动权益保障缺失,到数字化平台的兴起与应用,零工群体的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始终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3月,解困案例研读B组聚焦“零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领域,共计入库案例5篇,其中金牌案例2篇,分别来自财新周刊、北青深一度。研读成员为伍三三、吴慧涵、覃缨淇、瞿王烨、黑佳慧。
以下研读精选出的2篇金牌案例,涵盖了零工群体在社会保障、就业模式、政策应对等多个层面的现实问题。稿件不仅从个体故事出发,展现了零工群体的真实生活与挑战,还通过政策分析、平台实践等多维度视角,探讨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有助于我们将零工群体的问题置于历史与现实的交织中进行深入思考,进而更好地探索解困路径。
文章通过详实的数据分析和实地访谈,揭示了建筑工人老龄化加剧、青年从业者减少、劳动保障缺失等核心问题。报道从包工制的历史溯源(1984年国企劳务外包改革)出发,结合农民工的亲身经历,探讨了制度性权益缺失与代际价值观变迁对建筑行业吸引力衰退的影响。同时,文章还对2030年预计1512万人的劳动力缺口进行了前瞻性分析,并系统评估了自有工人制度、装配式建筑、建筑机器人等三类解困路径的可行性与局限性,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考。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聚焦于建筑行业劳动力短缺这一关键议题,并从历史、现状、未来三个维度进行了全面剖析。
报道跳出单一批判视角,系统评估三类解困路径:自有工人制度通过劳动合同与社保重塑职业保障,但企业用工成本激增30%-50%与项目周期波动制约其规模化;装配式建筑以“工厂预制+现场拼装”减少60%用工,却因技术缺陷(如上海灌浆套筒质量整治案例)与成本增加5%-15%陷入推广困境;建筑机器人虽实现施工标准化(碧桂园30余款机器人应用),但复杂场景适应性差、研发投入高及传统利益链抵触(如材料损耗灰色空间受冲击)形成市场阻力。
这些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凸显粗放发展模式与产业升级需求的结构性冲突——包工制的“弹性用工”优势仍被中小企业依赖,而技术替代需跨越政策引导、资本投入与行业惯性的三重门槛。
然而,尽管报道在问题呈现和解决方案的探索上表现出色,但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劳动力短缺的解困之道,不完全符合小组在2025年3月选定的【零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及就业问题】方向,本小组成员一致认为,该报道更适合成为“建筑行业”解困式报道的金牌案例。
报道以浙江嘉善等地的“零工实验”为切入点,详细记录了当地政府、企业和科技平台如何通过多方协作,为零工人员提供更稳定的工作机会和劳动保障。
报道通过张月明和周荷清等零工人员的线亿灵活就业人员的生存现状,同时详细介绍了“嘉善零工”小程序和“星工驿站”等创新解决方案。通过案例剖析,展示了数字平台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社会资源整合,为零工群体提供更高效、更可靠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指出了当前平台经济在零工市场中的局限性和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向。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和较强的现实意义,聚焦于中国2亿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就业困境与社会保障问题,揭示了传统零工市场的诸多弊端。文章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详细介绍了“嘉善零工”小程序等创新实践及其成效,充分展示了数字技术在改善零工就业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然而,尽管报道在问题呈现和解决方案的探索上表现出色,但其对解决方案的长期可持续性、推广可能性以及潜在风险的探讨不足。例如,报道未充分分析平台经济在零工市场中的局限性,如可靠岗位供给的稳定性、老年零工群体对数字平台的适应性等问题。此外,该报道在方法论上注重证据多元,但对政策支持的必要性和其他潜在解决方案的讨论较为有限,未能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在全球生态危机与社会转型交织的背景下,本专题以 生态共生 为核心理念,构建城乡系统可持续重构的创新框架。
气候治理与能源革命作为基础支撑,通过可再生能源技术突破与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推动城乡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同时平衡社会公平与生态正义。城市生命系统以 人宠共居 为切入点,探索高密度空间中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的协同机制,提出弹性治理框架下的生态韧性人居模式。乡村振兴 2.0 则通过生态资产货币化与社区参与式保护,创新生态旅游合作社、农业碳汇交易等机制,并借助数字技术实现生态资源精细化管理。
三大板块通过能源转型打通城乡资源循环,以城市生态治理经验反哺乡村振兴,最终形成 气候治理为基底、城乡协同为路径、生态共生为目标 的可持续发展范式,为破解生态危机与社会转型难题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3月,案例研读F组聚焦“自然生态保护”领域,共计入库案例3篇,其中金牌案例2篇,分别来自北青深一度、澎湃人物。研读成员为贾子杭、姜彦君、郭宇辰、李丙南、韦兆庆。
本文聚焦多地的野猪致害难题,以宁夏西吉林草局的治理过程为主,从刚开始广发英雄帖的实际捕杀情况不佳到多方合力解决,从刚开始简单的数据罗列到追问到底需要捕杀多少只。记者采访了相关种植户,当地村民,动物保护处的工作人员等,向我们全面展示了人与动物如何和谐共生这一现实难题,并在报道难题的同时,抽丝剥茧,完整呈现了探索解决方式的过程,包括科学调控、科技防治等。
野猪致害问题很复杂,是一个生态与社会交织的难题,捕猎不是唯一的解法,也不是最终解法。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篇报道以 野猪致害与种群调控 为切入点,通过宁夏西吉、江苏南京等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揭示了生态治理中的系统性矛盾与个体困境。其金牌案例价值体现在:
一是选题兼具现实紧迫性与生态前瞻性,将传统狩猎活动与现代生态治理有机结合;
二是采用多维度叙事结构,既展现地方实践的困境(如地形限制、),又引入科学监测、保险机制等创新解决方案;
三是跳出对立思维,通过生态链断裂、种群波动等专业视角重构治理逻辑,提出动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四是案例选取具有典型性与对比性,通过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实践形成政策建议闭环;
五是语言兼具专业性与可读性,既包含精确的数据支撑,又通过生动的场景描写增强传播效果,为生态治理类报道树立了兼具社会价值与传播价值的典范。
这篇文章报道了自2015年起,中国农业大学李小云教授团队在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河边村长达十年的扶贫发展探索历程。团队助力河边村建设“瑶族妈妈客房”,发展复合型产业,推动村民生计多元化,户均年收入大幅增长。同时,成立“雨林瑶家合作社”,培养乡村CEO管理运营。在此过程中,村民观念、村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如个体与群体利益冲突、婚姻难题等。但村民也逐渐意识到复合型产业的重要性,积极探索新的生态旅游项目。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以河边村十年转型为样本,系统解构了“内外结合”乡村振兴路径:通过干栏式木房改造、培养乡村CEO等举措实现户均收入翻七倍,以周志学转型等案例验证主体性培育成效,同时不回避集体协作弱化、性别失衡等深层矛盾,既用数据实证解困方案有效性,又以合作社分成调整等冲突揭示发展阶段性。
其入库价值在于突破单一叙事框架,通过“瑶族妈妈客房”“电网助学金”等接口设计,构建了外部资源激活内生动力、传统基因对接现代经济的可持续模型,呈现解困式报道“方案导向+证据支撑”的双重特质,为同类乡村提供可复制的矛盾纾解样本。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60岁及以上人口3.1亿人,占全国人口的22.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2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5.6%。预计到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占比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一串串数字都在传递着老龄化社会风险的严峻,而在现实语境中,话语权似乎总是掌握在规则制定者、子女和照护服务者身上,老年人作为旋涡中心的主体,却存在失语、被他者化的情况。
当将老人视为“有尊严的个体”而非“需要管理的问题”,照护就从简单的生活照料升维为对生命主体性的守护——允许老人自主决定用餐时间、为跌倒高风险老人设计适老化环境、让农村老人在助浴中重获身体洁净与尊严……这些都要求社会从“解决问题”转向“保障权利”。
3月,案例研读G组聚焦“老年人尊严”领域,共计入库案例3篇,其中金牌案例2篇,分别来自北青深一度、谷雨实验室。研读成员为张佳蕾、叶佳鑫、肖林蕊、薛静迪、贾婧枭。
以下研读精选出的2篇金牌案例,关注到老年人吃饭、洗澡、居住、安全这些基线需求能否得到体面回应,这考验的不仅是养老产业的规模增长,更是社会能否构建起有温度的支持网络,因为每个生命的尊严,都藏在那些看似微小却至关重要的“小事” 里。
该报道以老年个体饮食困境为切入点,揭示老年人饮食难题——生理衰退是主因,且消化弱、神经衰退,叠加腰突、牙缺等,买菜做饭成挑战,老人常被动节食。
现实中,社区食堂等助餐服务虽缓解部分问题,但存在服务有限、人力成本高、难满足个性化需求等困境,如北京食堂仅能基础配餐,惠州爱心餐厅依赖捐赠。深层成因包括生理衰老不可逆、家庭照护不足、社会助餐覆盖弱、老年食品品类单一。报道深入地关注到了老年人如何有尊严有保障地吃饭。
文章通过多种实践方式的比较分析找寻解困方法的意识,先提出并分析多种小范围助餐形式,后关注更大的社会性问题,逐步展开借鉴日本经验、推动营养立法、加强政府监管等多个解决思路。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文章以“吃饭”为切口,串联起生理衰老、疾病影响、社会支持等多维议题,数据与案例结合增强说服力。大多数老人习惯了将就着吃、随便吃点,但本文主题上升到尊严层面,关注他们吃得上、吃得好、吃得营养。
文章关注“社区食堂”这一解法,通过翔实、全面的采访、实地探访和数据分析,呈现其目前的施行现状,也并未回避其所面临的经济来源、运营模式、人手资源等困境。本文更加珍贵的点在于并未止步于“吃”,而是提出要“吃得营养”,基于此前的问题和解法又更进一步,不断深化和全面,让老年人生活变得更好,这正是解困的价值所在。
这篇报道试图回答一个艰巨的问题:面对失去记忆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如何给到他们尊重和自由,保证患者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文章以上海金福居敬老院为个例,通过众多细节和案例,详细介绍了这家专门照护阿尔茨海默患者的养老院,为了维护患者的精神空间在各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环境设计和规划、护工态度和行为培训、日常管理方式和沟通方式等。同时,文章并没有回避这家养老院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例如对失控老人的约束难题、护工们受到的伤害、机构营利困难等,并提供了一些发达国家养老案例。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本文展示的这间敬老院最大的特殊之处就是尊重,结合专业心理学和护理学知识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传递了将老年患者看成完整的人的护理理念,通过饮食、排泄、社交、环境设计等细节,展现“尊重个体”的照护方案,最后升华到社会意义——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普遍性挑战。
同时本文也关注到护工的角度,展现护工专业化的培养体系,总体来说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解困模式。文章中穿插人物特写和具体案例,使抽象的照护理念落地为可感知的日常,报道的感染力与说服力很强。但文章呈现了一个“乌托邦”式的模式,一定程度削弱了解困的复杂性。不过,虽然目前对其进行完全的复制和推广还不太现实,文章介绍的思想观念和护理态度,对于中国养护行业有着深远的参考价值。
在社会的期待与职业的压力之间,教师群体正悄然面临心理健康的隐忧。从“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奉献叙事,到“焦虑、抑郁、职业倦怠”的现实困境,教师的心理状态已成为教育生态中不容忽视的一环。超负荷的工作量、家校矛盾的挤压、职业发展的瓶颈,让许多教师在“育人”与“自救”之间艰难平衡。
近年来,教师心理问题屡见报道,但解困之路仍待探索,如何为教师卸下“神圣化”标签下的重负?如何构建更具支持性的职业环境?是许多教育者和媒体人正在思考的问题。
3月,案例研读K组聚焦“教师心理健康”领域,共计入库案例6篇,其中金牌案例3篇。研读期间,案例研读K组成员们发现诸多媒体将目光投向了一线教师,呈现他们的真实声音,探寻可能的破局之道。研读成员为姚玲利、张皓雪、王百臻、马靖雯、曾子怡。
这篇文章聚焦心理老师的“尴尬”展开,从多数心理老师身兼多职,没有专业的教科书,到当下师生、家校体系与心理老师定位有矛盾之处,作者用不同的案例,生动且详细地呈现“尴尬”现象。同时,文章引用深圳红岭中学的做法,以较为典型的样本为心理老师不尴尬提供借鉴思路。特别是最后关于“需要什么样的心理老师”的讨论,让文章从现象不断延伸至背后的教育意义,让人受到启发,具有解困意义。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这篇深度报道以“中小学心理老师的现实困境”为核心议题,通过多维度案例与系统性分析,揭示了心理健康教育在现行教育体系中的尴尬处境。文章既聚焦于心理老师自身的职业困境,也深入探讨了其与学生心理问题之间的复杂关联,成功将个体困境与结构性矛盾相结合,为读者提供了全面而具象的认知框架,为基础教育阶段的校内师生处境提供了一份扎实的书写范本。
文章采访扎实,解困路径清晰,最后的落点在于讨论心理老师和心理咨询师的区别,将报道引到新的高度,也是对解困之后难以解决的困境的呈现。
这篇报道深度解构了中小学教师心理困境的系统性根源,揭示了非教学负担过载背后的痼疾与行政压力传导机制。通过实证调研,报道指出教育评估过度依赖量化指标、多部门任务转嫁及编制配置失衡等问题,导致教师核心教学价值被挤压。解困价值在于,报道不仅剖析了“班主任荒”、台账留痕等具体困境,还提供了可借鉴的地方实践——如江西、四川等地通过教育品牌化、财政倾斜及局长专业化等改革,有效为教师减负,重塑教育生态。
其核心启示在于推动评估体系去形式化、强化部门协调及优化编制政策,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系统性疏解思路。改进空间在于对基层教师心理支持机制探讨较少,未来可补充更多疏导策略及资源配套方案,以增强解困路径的完整性。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从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教授刘善槐的调研分享切入,从教师编制政策、财政分配、城乡二元结构等制度层面,生动详实地揭示了农村中小学教师负担沉重的现实处境及其深层原因,并犀利指出“”是关键症结。
自述体的书写详实且充满具体细节,为“困境何以形成”提供了一份扎实的思考样本。此外,文章同样费了些许笔墨,指出了“”并非铁板一块,并点名了江西、四川等地的解困尝试。此处虽篇幅不多,但对解决问题有所启发,使写作既有理论深度又具现实温度。
这篇报道聚焦中小学教师心理困境的深层症结,以实证数据与鲜活案例揭示非教学任务超载对教师心理健康的系统性压迫。文章通过俞国良团队的研究,指出17.8%的教师心理健康问题检出率,远高于其他职业群体,直指郑州、温州教师自杀等悲剧背后的行政压力与痼疾。
解困价值在于,报道不仅剖析了“增量负担”(如扶贫包销、12345投诉处理)对教师核心教学价值的侵蚀,更通过国际经验(德国法律保障教师权益、社区介入心理疏导)与国内改革样本(浙江某区域教育局长过滤行政压力,河北一小学引入副班主任机制),为系统性疏解困境提供了实践路径。
其核心启示在于推动教育评估去形式化、强化部门权责边界、优化教师支持网络,尤其强调“人的能动性”——如教育局长专业化、校长主动拦截冗余任务等关键变量。改进空间在于对县域教师心理援助体系(如常态化心理咨询、家校协同机制)的落地策略探讨不足,未来可补充资源配套方案,使解困路径更趋完整。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采访扎实,逻辑清晰,揭示了中小学教师负担沉重的结构性原因。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宋萑、中南大学雷望红等专家学者的自述,系统梳理了教师面临的“三类增量工作”,详细呈现了学者对教师心理压力的观察与思考,并尖锐指出此前减负政策落地效果不佳的困境,具有强烈的现实警醒意义。
在聚焦普遍问题的基础上,报道还特别关注县乡教师比城市教师更严峻的情绪压力,并引入国际比较和国内局部创新实践,为解困提供了多元思路。
人工智能加速融入教育系统,教学方式、教育资源供给等要素都在发生变革。有观点认为由于贫困地区学生难以接触AI,这将制造新的不公平,使优质教育资源持续向优势群体倾斜。
面对这一议题,社会各界正在积极探索:北大师生开展高考志愿填报教育实验、AI设备走进青川县......在这场教育公平的智能革命中,我们该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社会公正?技术赋能教育究竟在弥合还是扩大鸿沟?这需要持续追踪报道以寻找最优解。
3月,案例研读I组聚焦“AI与教育公平”领域,共计入库案例2篇,其中金牌案例1篇,来自南方周末。研读成员为李佳钰、刘千溪、黄晓纯、胡远茜。
北大师生在高考改革与脱贫攻坚的时代浪潮中,发起了一项名为“我们都有光明的未来的教育实验,助力宁夏山区学子填报高考志愿,试图以知识赋能打破教育资源壁垒。项目通过问卷、小册子、讲座和一对一咨询等方式,向农村学生提供志愿填报指导。该项目虽取得一定成效却难敌现实阻力,最终在多重挑战下于2020年落幕。
南周记者花三年时间搜集材料,讲诉了陈洪涛、朱泽安、马丽娜等收到助力的学生此后的人生轨迹,也描写了丁延庆、丁延庆、杨晋等多名项目参与者的行动,成功刻画在现实和理想中挣扎的教育公平实践者群像。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这篇报道生动记录了一场弥合教育鸿沟的珍贵实验。报道特别可贵的是没有停留在理想化的叙事,而是真实呈现了项目推进中的各种现实阻力:家长的不信任、学校的顾虑、政策的变动,读者也在失望与被激励的情绪中跌宕。文章还提及了当AI技术遇上传统认知时的水土不服,对当下AI助力乡村教育也有启发意义。
本文呈现了多位行动者的共同努力,而不是孤胆英雄的叙事,同时展开了项目行动的细节,并客观追踪了收到项目影响的孩子们的后续发展,完善了解困的链条。报道通过陈洪涛等学子的后续发展,让我们看到轻推确实能改变人生轨迹,而项目最终的落幕,又引发我们对教育公益可持续和结构性问题的思考。但文章还是带给了我们更进一步的启示——影响政府,帮助资源实现更有效的配置,并给了我们一个窗口,让我们看到这便是现实,而这场教育实验也是真正扎根现实的解困行动,哪怕河流水势依然,终究恢复平静,也要激荡起一些涟漪。这样的涟漪让我们更看清这片河,也注定会引发更多的涟漪。
不过文中某些表述存在精英视角与城乡对立的潜在倾向,例如开篇过于强调学生们的困窘处境,并将解困行动者称为学霸们,但整体上这是一份关于教育公平实践的诚实记录,既展现了理想的光辉,也不回避现实的骨感。这种平衡的叙事,正是当下讨论教育问题时最需要的态度。
农村女性权益保障仍面临着隐秘而复杂的现实困境,土地确权遭遇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她们的名字在承包合同与宅基地证书上悄然隐去、经期用草纸止血仍在乡村角落有发生。随着农村人口增长,既有的土地资源变得紧张。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23年底公布的报告显示,每五位农村外嫁女中就有一人在离婚或丧偶后,无法保障土地权益。更有甚者,外嫁女会陷入娘家和婆家“两头空”的困境。
3月,案例研读C、D、E组共同聚焦“农村妇女权益”领域,共计入库案例13篇,其中金牌案例6篇,分别来自南方周末、谷雨实验室、中国新闻周刊、澎湃新闻、三联生活周刊。研读成员分别为缪舒玲、孙淼、姚欣言、笙青、潘星儒;陈悦琳、吴婉茜、刘俐杉、甘煜敏、范馨雅;许跃、卢俊成、廖庭萱、黄子睿、欧思麟。
这是一篇关于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专题报道。探讨了中国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遇到的“两头空”问题,即外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导致两边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该报道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律困境,以及立法过程中对成员身份认定的争议和尝试。还介绍了地方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和国家层面立法的进展,以及对草案中成员身份认定规则的讨论和建议,为基层立法提供思路,探索出基于保障权利又适合各村具体情况的解困路径。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这篇报道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立法的难点、司法的处理意见、地方政府的实践等),逻辑清晰地分析了立法的困境,主要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上存在漏洞、成员身份认定的责任主体未明晰、各村差异导致国家层面立法无法设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介绍了专家学者的多元看法及地方实践的成功案例,在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如草案中对成员资格的规定以及对底线划定的讨论,帮助国家及基层立法探索出解困之路,对解困之路的介绍细节非常多。
在行动主体方面,报道涉及了“外嫁女”个体、地方法院、人大代表、相关部门等的行动,行动中专家、学者也通过以往案例以及现实状况进行难点评估与解法评估。最后,提出了对于边界划定的解决方向,也有最终的结果:“2023年8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一则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就外嫁女“两头空”问题作出回应:要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应当明确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文章讲述了广东惠来县览表村一群中年及老年潮汕女性通过新女子夜校实现自我觉醒的故事。这些女性大多出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长期承担繁重家务和体力劳动,因早年辍学导致普遍不识字。2017 年,在公益人士吴利珠的推动下,由初中及小学学历女性组成的教师团队创办了免费夜校,帮助她们从学习写名字开始逐步掌握基础文化。
文中以林赛竹、吴泉秀等学员为例,展现了识字对她们生活的改变:她们获得了基本的阅读能力,有人摆脱丈夫控制成功创业,有人通过学习考取驾照,尽管面临家庭压力和社会偏见,夜校成为她们突破传统性别角色的精神阵地。教师团队在缺乏专业教育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备课和创新教学(如结合潮汕本地童谣),与学员建立了特殊的情感联结。
文章通过细腻的叙事,揭示了教育对底层女性的救赎意义,以及在传统观念束缚下女性互助成长的力量。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聚焦广东惠来览表村女子夜校,深入呈现农村中年及老年女性突破教育困境的历程和方法。因时代与传统性别角色限制,该村女性长期面临教育缺失问题。报道细致刻画解困实践,既有教学创新的探索,也有应对传统家庭观念阻碍的坚持,更展现学员识字后创业、考证等生活蜕变。
其中,突出公益力量、教师团队、学员群体多方参与的协作模式,摒弃 “孤胆英雄” 叙事,真实呈现教育对女性生命价值的重塑,以及解困实践中群体互助的力量。在教育公平、女性成长议题上有着突出表现,不仅以扎实案例展现教育重塑个体命运的力量,更通过深度叙事揭示解困实践背后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与创新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本篇报道聚焦于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问题,介绍了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及维权过程,系统呈现了“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法律依据、解决路径及社会意义。其中,围绕法律与村规的“矛盾”展开,讲述法律的缺位到法与村规的冲突再到再回归法律看问题。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报道聚焦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这一结构性社会问题,揭示了法律与传统村规民约的冲突、性别歧视等普遍性矛盾,问题意识明显。文中通过解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数量的增多,是因为近年来我国农村正处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等关键节点;而外嫁女问题在某些地区尤为突出,源于这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丰富,村集体成员可分配利益较大等,细致地展现了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外嫁女问题的突出特点,解答了为什么立法如此困难的问题。并对具体案例,如从法院调解到村规修订、司法判决,都详细呈现了解决方案。解决路径也具有可复制性,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范本。
在解困行动上,报道突出多方协作,包括法院、检察院、妇联、地方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展现了社会治理中多元角色的联动,而非单一力量的成功。文末也提到,“在草案起草阶段,多数受访者都认为,最高检此次发布六个典型案例,在某种程度上说填补了空白。上述河南省某县法官就表示,这些案例对省高院和地方法院有指导意义,未来有望统一裁判标准。”这也证明案例的借鉴意义与可能激发的更多的行动。
值得一提的是,整篇文章详述的包括上诉、维权的行动过程,也通过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等专业视角去分析原因提供建设性思路,对法条的解释清楚,涉及到法案的提出、法条修改等等专业性问题也能通过案例去梳理,并且引用了大量数据和研究进行阐述,整体逻辑很清晰。
文章主要聚焦周宇为争取自己的120100元而去维权的事件,同时在文章中也加入了其他女性蒋晓婕为女儿维权的事件。“外嫁女”无法参与土地征用款的分配,这本是不公平的事,稿件中展现了周宇她们维权的困难,同时不仅是败诉,村规和村中其他的人也在似有似无地阻碍着她们的维权之路。
在维权的过程中,周宇通过公民意识的觉醒带动了女性意识的觉醒,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让她成为一名公民,真正的女性,甚至是一个真正的人。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文章中主要聚焦周宇的维权之路,但不仅仅是周宇,也展现了蒋晓婕和何永辉的案例等其他案例佐证。虽然只是个体故事,但本文的细节非常多,如具体到周宇如何在法庭上对峙。另外,文章中有大量法律条规的呈现,也展现了千千律所以及林丽霞律师的视角和想法,呈现了不同多方视角。但不足的是,没有充分探讨和提出解决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的可行方案,如没有详细讨论政策改革、法律制定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与思路,未能给出更深层次的解法。
但最让人惊喜的一点是,文章中对于周宇公民意识和女性意识的呈现。相较于其他篇文章主要从司法、基层政府角度视角展现相关做法,本文还记叙了依靠自我力量实现改变的村庄。尽管当下维权之路漫漫,但本文也借采访对象的话,提到外嫁女随着维权,性别意识和公民意识开始觉醒,这无疑也是一种解困,小组成员认为意识层面的解困也尤为重要,能弥补其他解法的不足,因此推荐为金牌案例。
报道聚焦中国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困境,呈现她们在失去宅基地与承包地后,通过法律维权、政策推动及群体互助争取平等权利的历程。文中以湖北洪湖杨丽华案、河南周山村村规民约修订等典型案例为线索,揭示出嫁女因传统性别观念与村规民约歧视,遭遇 两头空 的生存困境。法律工作者与研究者李慧英、徐维华、林丽霞等持续二十年介入,通过代理诉讼、推动地方立法、修订村规民约等方式,帮助出嫁女突破制度壁垒。
报道特别强调,这场维权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完善,展现了基层女性与法律工作者共同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该报道深刻揭示农村出嫁女因性别歧视遭遇的土地权益剥夺问题,完整呈现法律工作者、研究者与基层女性协同解困的实践路径。报道以湖北洪湖杨丽华案为切入点,既展现出嫁女 房无一间、地无一垄 的生存困境,又详细记录维权者通过诉讼代理、政策倡导、村规民约修订等方式,推动地方立法突破(如邢台中院审理意见),最终促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性别平等条款的全过程。
其价值在于:问题定位精准,直指传统性别观念与村规民约对女性成员权的系统性排斥;解困路径清晰,展现从个案维权到制度变革的渐进式突破;群体协作示范,突出法律工作者、研究者与出嫁女群体的协同行动,形成可复制的解困模式。
报道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与深度叙事,既呈现维权过程的复杂性与挫折,又彰显制度变革的可能性,对解困式报道的议题挖掘与实践指导均具标杆意义,特此推荐为金牌案例。
本文以女硕士寻亲案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农村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尤其是农村精障女性的困境。文章通过四叶草慈善基金会秘书长程一文的视角,展现了农村精障患者面临的医疗资源匮乏、社会认知不足、家庭经济困难等困境。文中详细描述了“帮Ta飞越疯人院”公益项目救助工作的开展与困境、救助策略与外部积极变化、救助模式探索与未来规划,具有鲜明的解困意识和思路,并且有了一些具体的实践。
入库,且为金牌案例。文章不仅展现了“帮Ta飞越疯人院”公益项目的艰难实践与成效,还揭示了解困过程中的人性复杂性与社会支持体系的不足。通过多方协作、社区支持模式的探索以及未来规划的展望,为解决这一社会难题提供了有益的解困思路与实践经验,体现了鲜明的解困意识与人文关怀,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借鉴价值。因此推荐入库并作为金牌案例。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击谣言传播,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现对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线路一双层公交车在中原路地下道(近福寿街)与涵洞上方顶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有网络平台账号发消息称:驾驶该公交车的司机为新司机“无证驾驶”且“科目二为”。对此,顶端新闻记者向郑州公交集团核实了解到,该网传消息不实。目前该不实消息已删除。(来源:顶端新闻)
真相:近日,南阳淅川县委网信办发现网络平台传播一则题为“河南深夜突发地震,震中居民:床晃得厉害,像坐船”的文章,称“2月22日凌晨3时17分,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经联合公安网警进行核查,发现李某某为博眼球、吸流量,故意捏造了虚假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来源:淅川发布)
线日,开封杞县网信部门巡查发现,网络平台账号“AA步步高升”发信息称“小麦、大蒜被打农药致死”。经核查,该账号持有者尚某为博眼球,利用视频编辑软件发布不实信息至社交平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尚某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开封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日,焦作市网信办接群众举报,多个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河南合村并镇名单,相关信息中涉及焦作的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修武县、武陟县。经核实,确认这些信息系虚假不实信息。焦作市网信办已责令账号主办者删除相关信息。(来源:焦作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期,网络平台账号“黔中老哥”“一中结1E”等发布信息称“学校厨师怒斥校方提供坏枣”。经向郑东新区核实,该事件实际发生于2019年11月30日,郑东新区已依据第三方检测结果电话向幼儿园负责人告知检测未发现问题,幼儿园负责人向家委会通报了检测结果,家委会不再有异议。网传信息系利用翻炒旧闻恶意散布谣言。该不实信息已删除。(来源:郑州市委网信办)
线日,许昌市委网信办发现某网络平台账号“番茄炒蛋”发布文章《许昌暴雨:一场与自然的对话》,称“社交媒体上充斥着许昌暴雨的视频和图片,触目惊心”“人们惊慌失措,四处奔逃”“暴雨过后,许昌满目疮痍”等。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该信息严重失实,文中所配图片均为AI生成。公安机关已对发布者进行批评教育。(来源:许昌市委网信办)
线日,网络平台账号“若云”发布文章称“河南南阳卧龙区石桥镇白河村一化工厂发生爆炸。”经相关部门核实查证,卧龙区石桥镇并未发生事件,周边居民生活秩序正常,不存在因爆炸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影响,目前该信息已删除。(来源:南阳市委网信办)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如发现网络谣言线索,欢迎您向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某乙旅行社成团,旅游服务实际由某乙旅行社提供。2月25日,景区山上路面及台阶有积雪,某乙旅行社组织老年团上山游览,相某某在经缆车上山后自行游览期间,因地面有积雪,滑倒摔伤。
在此期间,两旅行社未安排相某某就医治疗。直至相某某回当地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相某某主张,两家旅行社未能在出行前告知天气、所需物品及相关注意事项,在旅行过程中,不顾天气及道路状况,让已有65岁的相某某爬山,导致其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甲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某乙旅行社为地接社即旅游辅助服务者,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相某某的旅程均由某乙旅行社实际安排、服务。
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组织65岁以上老年人参加爬山等旅游项目,危险性较高,风险较大,理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警示义务,但是在景区处于冬季且山上有积雪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老年人爬山,在相某某告知导游在山上摔伤后,未第一时间安排救治,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某甲旅行社、某乙旅行社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老年人群日益成为重要的消费力量,旅游逐渐成为老年人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之一。
“为长者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组织老年人旅行中应结合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情况等特点,合理安排旅程,对旅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性,全面履行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魏某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推出活动“充值多少到账多少、充值越多享受折扣越大”,吸引广大顾客进店充值。消费者钟某某家住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附近,被魏某推出的活动吸引到店办理会员并多次进行充值。
后该美容美发店停业,钟某某会员账号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经营者魏某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店铺继续消费,但另一店铺距离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较远。钟某某以另一店铺离其居住地较远、消费不便为由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金额,魏某予以拒绝。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为钟某某提供美容美发服务,钟某某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
现魏某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关闭,钟某某无法继续在原店铺处接受服务,魏某虽告知钟某某可继续在另一店铺进行消费,但钟某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且地点较远,魏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服务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了钟某某消费的便利,魏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钟某某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预付的资金通常用于未来的服务或商品购买,如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闭店,其虽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家门店消费,但是另一家门店距离原店址较远,给钟某某造成消费不便,影响消费体验和最初充值消费便利的初心。故魏某作为经营者应负有将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返还给消费者的义务。
本案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警醒消费者理性购买购物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教育培训机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正常提供教培服务,但未告知已交预付款的家长,预付资金也未退还,涉及人数众多,遂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过调查发现,2021至2022年期间,12345热线涉预付卡的投诉数量多,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因预付资金未纳入“实质性”监管、发卡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措施有限等原因,导致消费限制多、退款难、商家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时有发生。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集中答复并处置已有预付消费投诉,推动辖区71家教培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并按要求进入管理平台,通过监管平台收取教培费用。同时,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还研发商业预付卡数字监督模型,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碰撞比对,识别出可能违规发行预付卡的监督线条,同步移送主管部门处置。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实惠。但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全链条监管,共同推动预付消费行业治理,以生动的检察实践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案例四: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路等人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至2022年7月,王某路等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将醋酸、氨茶碱等西药与甘草粉混合,虚假宣称可治疗哮喘、老慢支等疾病,以祖传秘方、纯中药粉的名义,通过网上发帖、朋友圈、群聊等方式对外销售,案涉全国十余个省份,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3年8月,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路等人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邀请专家对案涉药品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认为该药物中使用处方类、激素类西药,随意使用损害人体健康,长期使用会产生耐药性,影响后续治疗。
2023年12月15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路等3人承担其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6.42万元并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全部支持。
违法行为人利用消费者对中医的信任,未经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批准许可,私自将西药包装成中药,以“秘方咳喘粉”名义借助网络营销获取客源,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销售数量大、涉及区域广,严重妨害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准确提出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网络非法营销药品的行为,保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清江浦区消保委秘书处接到山西张女士电线月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时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医疗美容机构美容技术宣传视频,随后添加工作人员微信进行交流,且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
在工作人员宣传鼓动下,张女士前往该美容机构,实际需要费用竟高达26000元,张女士称费用不足,工作人员反复劝诱称可网贷支付,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最终网贷15000元,共付26000元,接受面部筋膜提升和吸脂美容手术。
回家后,张女士颧骨吸脂效果全无,下颌骨出现两个坑,和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要求修复和退费,均称是正常现象,无需修复,最后以美容师离职为由,拒绝退费,协商无果,遂投诉到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清江浦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美容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该美容机构存在在小红书上宣传的医美服务效果及费用与实际的医美服务效果和费用明显不符的问题。刚开始店方辩称投诉人交钱不是给公司的,是交给员工个人的,该员工已离职,不好退费。
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调解,宣讲《消法》相关规定,最终美容机构同意免费为张女士进行面部修复,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6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满意并感谢。
本案中美容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美容机构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与实际情况不符,美容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国内医美消费快速增长,但医美行业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消费风险和陷阱。
1、理性对待宣传,避免落入陷阱。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学会辨别,避免落入虚假违法广告陷阱。
2、核查医疗资质,拒绝黑产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服务。
3、了解风险和适应症,谨慎做出决定。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不要盲从、跟风、攀比,要始终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谨慎选择,切勿过于追求美丽而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4、索要正规付款凭证,正确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医美服务过程中,应主动索要相关诊疗记录、正规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如发生争议,及时与医美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消费者王某打电话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消保委秘书处投诉,称其于2024年1月18日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电动轿车,随车信息清单标明充电完成续航里程为401公里。
而实际首次使用新车续航仅约200公里,且使用随车的充电器整晚只充进44%电量,销售员称使用固定充电桩会好很多,于是按销售员说的将车留在4S店,使用固定充电桩充满电后,续航还是未到200公里。
之后三次使用固定充电桩充电完成后,续航仍不足200公里。王某于2024年2月2日向4S店提出退车,但4S店不予处理,遂来电请求消保委协调退车。
经济开发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该4S店销售员宣传电动轿车续航里程401公里与实际不符,事实存在,提出的退换车辆诉求合理,消保委应当予以支持。
消保委随即约谈该汽车4S店负责人,刚开始4S店辩称,电动轿车是从厂家购进的,随车资料都有,不好退车。经多次沟通调解,反复宣讲《消法》《汽车三包》等有关规定,强调了必须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
最后,4S店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积极和厂家沟通,说明实际存在的问题,最终同意退车,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近年来,消费者和汽车4S店因质量或服务纠纷频发,投诉占比较高,但能够按退车处理的案例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消费者投诉的电动轿车随车信息及销售员宣传时都承诺一次充电续航里程约401公里,而实际仅为200公里左右,宣传的商品质量状况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夸大宣传的情形。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目前,很多汽车4S店经营困难,投诉多,处理难,淮安市消保委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样大件商品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汽车经销商:购车时应选择品牌口碑好、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规模大的销售企业。
2、仔细审阅购车合同:在合同中应注明车型、颜色、配置及车辆出厂时间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介绍和承诺,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
3、检查车辆证件和配置:提车时要注意查看证件是否齐全,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三包证明等。
4、谨慎选择、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追求低价或优惠活动,注意识别“饥饿营销”手段,如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营销陷阱。
5、冷静处置,依。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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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完成DeepSeek系统化部署,以科技之力书写智慧医疗的“魏县答卷”,打...
2月完成DeepSeek系统化部署,以科技之力书写智慧医疗的“魏县答卷”,打造智慧医疗“最强大脑”。
“DeepSeek的接入让智慧医疗大脑具备了持续进化能力,目前正在搭建的钼靶乳腺AI诊断平台和系列辅助诊断应用,会让全县妇幼医疗保健更加便捷高效。”魏县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院长肖海莲说,他们以“全周期、全流程、全人群”为目标,融合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构建起覆盖全县22个乡镇街道妇女儿童的智能化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平台,与微信平台相衔接,通过智能预约、导诊等,使患者候诊时间平均缩短40%,门诊效率显著提升。7×24小时在线咨询、智能健康宣教、智能随访等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24小时获得专业医疗指导支持,对偏远乡镇超5万户家庭尤其方便。推出的“AI院长投诉”通道,借助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投诉建议的智能分类与实时反馈,医患沟通效率显著提升,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
AI系统的助力使邯郸魏县妇幼保健院成为全国“县域智慧医疗破题样本”,突破了传统医疗资源壁垒,将优质服务延伸至百姓身边。DeepSeek引入让AI导诊准确率提升至92%,健康风险评估模型可提前3-6个月预警高危妊娠等风险。通过深度学习县域居民健康数据,系统可以随时提供推送个性化预防保健方案,高效实现“治未病”。
“AI系统帮助我们快速识别转诊指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明显提高,更好地守护了妇幼健康生命线。”魏县大马村乡卫生院医生王焕井说。
省市卫健委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调研指出,魏县智慧医疗的“技术普惠+管理创新”双轮驱动,有效破解了县域医疗资源不均衡、服务能力不足的难题,其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路径。(王德峰郭海民郝雪娇)
在2025年的春天,杭州迎来了第二届医防融合发展大会,这不仅仅是一次行业内的...
在2025年的春天,杭州迎来了第二届医防融合发展大会,这不仅仅是一次行业内的聚会,更是医防融合领域的一次里程碑。这次大会上,一个来自佛山市南海区的名字——大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了全国关注的焦点。它以《智慧融合管理家医有偿签约》的创新实践案例,从1100个参选项目中脱颖而出,荣获“2025医防融合实践典型案例”称号。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基层医疗服务正在经历一场变革,而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智慧赋能。大沥社卫通过家庭医生有偿签约服务,为心血管疾病的防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这项服务不仅仅是对传统公卫服务的一种补充,更是一种升级,它利用了信息化技术的力量,让健康管理变得更加高效、更加精准。
刘晶主任带领的大沥社卫团队,在大会上分享了他们的成功经验。他们推出的‘三高’智管签约服务包,结合基本公卫经费、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针对慢性病患者提供了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和动态监测服务。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慢性病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大大提升了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参与度。
值得注意的是,大沥社卫还构建了一套独特的‘三个一’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成立专门的医防融合办公室来协调各项工作、开发出一套智能化管理系统来提升工作效率以及设立一体化智管门诊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全面的服务。这样的创新举措,使得该地区的心血管疾病管理形成了一个闭环,有效降低了严重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慧医疗正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大沥社卫的成功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给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未来,希望更多的地方能够借鉴这些成功的做法,共同推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向前发展,让更多人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